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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
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因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当承担的一种
合同责任。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即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2)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违约责任有时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该信赖利益是一种法定利益;而违约责任

通常要求期待利益的损失,不存在信赖的问题,而且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4)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而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可依约定承担。

(5)从损害赔偿的性质来看,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一定的限制;在缔约过

失责任中,则不具有限制性规定。

2、简述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答: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
指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表现在:

(1)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并且要约应当具备成立一个

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要约邀请则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邀请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得完全具备合同内容条款,否则将成为一个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2)要约一经生效,则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承诺生效后,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只

产生对方向其发出要约的可能,对方发出要约的,尚须要约邀请人承诺才能成立合同。

(3)要约人受其发出的生效要约的拘束;而要约邀请对行为人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总而言之,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3、简述要约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且为其自身所作出的意

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

只有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才可能构成要约。
(3)要约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要约的约束。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作出意

思表示,但不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不构成要约,最多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内容如不能具体确定,

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对方表示接受,也不能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也就无
法成立。

4、简述承诺的概念和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
议,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依要约的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具有承
诺的资格,只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才能使合同成立。(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只有向要约
人作出,才能确认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达成协议,达到缔约的目的。(3)承诺内容须与要约内
容一致。内容一致即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成立。(4)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的期限由要约确定,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
限作出的承诺,为新要约,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5、简析抵销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则双方即可以按照同等数
额相互抵销的权利,其存在于法定抵销内;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权该动产,并依照法律
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两者均是在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两者的性质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抵销权是双方债务依相同数额同时消灭
的形成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留置权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占有留置物的效力;而抵销权则
是因抵销使双方债权终归消灭的效力。

(3)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留置权是留置权人关于物的交付债务与债务人关于物所生债务
相对立而产生的;抵消权则是因相互之间享有同种类给付债权的对立而发生的。

(4)两者的目的不同。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抵销权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交
付。

6、简述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答: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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