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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主要内容1融资租赁行业概况1.1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与现状1.2融资租赁行业市场主体构成与监管1.3融资租赁行业业务量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概况2.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3.1融资租赁交易与融资租赁合同3.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3.3主要争议法律问题3.3主要争议法律问题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4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4.1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认定4.1.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4.1.1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4.1.1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4.1.1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4.1.2合同效力:经营许可的影响4.1.3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4.2合同的履行与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条件及后果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法理基础
原则、例外与条件第七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第八条:出租人处分租赁物第九条:租赁物的善意取得(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2014年3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法[2014]197号)第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当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登录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以避免抵押物、质物为承租人不具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而影响金融债权的实现。天津市金融办、商务委、银监局、人行天津分行《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第三条:
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等业务时,应登录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受让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为受让物。第十条:履行期满后的租赁物补偿4.3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均可解约的情形第十二条:出租人可解除的情形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当事人是否应当在诉请解除合同时一并提出,还是可以在合同解除后另行起诉主张,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两种意见:
观点1、当事人可仅诉请解除合同,租金、租赁物归属及赔偿损失可另诉;
观点2、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的后果必须一并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一并起诉,则应视为对诉权的放弃,另行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司法解释观点:第十五条: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而解约的后果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而解约的后果4.4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出租人妨碍物的占有使用第十八条:出租人影响索赔权行使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第十九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与例外承租人违约的形式与责任第二十条:承租人违约——逾期付租的责任第二十一条:逾期付租时出租人的选择权对合同法第248条的理解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第二十二条: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计算问题总结:欠租纠纷的诉请类型与裁判方式第二十三条:租赁物价值的确定4.5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两个合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与实际使用人)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承租人诉出卖人)争议:
合同法239条以约定为前提,未约定?
态度:认可。
当事人:追加出租人
法理基础:第二十五条:诉讼时效第二十六条:适用范围未来趋势与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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