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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类型三、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2.特殊情况 (1)法院、仲裁委员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自这些法律文件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能取得处分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3.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内容为物权内容。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分属不同管理机构 国际比较 目前不动产登记模式的问题(四)不动产登记收费(五)我国不动产登记改革的难题、进程及展望2.进程展望四、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二)初始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特殊登记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可申请办理的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 ——预购商品房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二)房屋登记公开查询的范围(三)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办法和限制一、什么是产权?什么是产权?她在想什么呢?对于这辆车她可能会有几种权利?第一种观点: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第四种观点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二、房地产产权三、物权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首次(也是目前唯一的)对物权的概念作出了规定。 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上没有物权的概念,与之相近的词汇是“财产”或“财产权”(property)。(二)到底什么是物权?故事中反映了物权的什么内容?物权的概念(三)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四)物权的分类和内容1.从物权的对象——物来分类(1)不动产的登记(2)动产交付2.物权的构成(五)物权的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权。 (1)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A物权破除债权甲乙丙B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若债务人财产上存在限制物权,在债务人破产或被执行的,该定限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C物权优于债权的例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物权对于一般人的优先效力 即优先购买权。指财产所有人在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如共有人、承租人。 (3)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模拟案例]债务如何清偿?——物权的优先权效力3、物权的追及权效力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条件 (1)须为动产; (2)无权处分的转让人; (3)第三人须通过交易取得; (4)第三人须为善意切支付了合理的价钱; (5)占有人占有的是委托物,脱离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则不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房地产权利(一)所有权(1)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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