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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解读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 《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判断标准有待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 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判断应付款项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 项,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不论从企业角度还是监督管理角度,都难以操作,而且存在 较大争议。 二是按照配比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条件的,减 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二十 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 失。”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 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符合上述 条件的损失,经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即可在税前扣除。根据配比原则,扣除与收入两 项政策应当保持一致,不论时间长短,一方作税前扣除,另一方则应作收入;已作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的应收款方在款项收回时应计入收入,应付款方在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为解决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债权方已作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而 债务方长期挂往来账未作收入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解决三角债和确认企业确实无法偿 付的应付款项长期挂往来账的问题,使整个税收链条形成良性循环,防止税收政策漏洞, 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针对这一情况,决定停止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后,我们再次 明确了“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确认原则,《公告》明确规定:企业确实无法 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企业若能提供债 权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笔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的证明,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 对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实际支付年度可在税前 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 计入当期收入。 三、《公告》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因为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保持原有政策的稳定性和实体法不溯及 既往的原则,故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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