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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全文

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全文)	2012年12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2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郑州市社会消防宣传教育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部门依法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第四条鼓励、引导公民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参加消防宣传和消防演练,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传、志愿服务等消防公益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对辖区单位履行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对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消防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每年进行一次督导和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和教职员工岗位培训内容;	(三)督促、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八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工作;	(三)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考评内容,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将消防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对消防安全技术职业培训机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消防行业技术工种(职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歌舞厅、影剧院、网吧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每季度至少制作、播出一期消防安全节目,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公益性宣传报道;	(三)指导和协调出版单位适时发布消防信息,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旅游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景区管理机构、旅游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每年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督导和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科技、司法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村庄、社区的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置消防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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