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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五莲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

第一篇:2018年五莲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2018年五莲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为确保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分配方案。一、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我县在育才水韵小区6#、7#共有经济适用住房68套,其中:10套59.47㎡;7套70.63㎡、16套61.37㎡、35套58.1㎡。具体房源信息请到育才水韵售楼处查询。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按主房建设成本价2660元/㎡为基准价;基准楼层为8层,每提高一层增加30元/㎡,每降低一层减少30元/㎡。附房价格2660元/㎡。三、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价格3元/平方米/月。四、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租赁条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每期房源购买优先。(一)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指城关派出所、城北派出所、洪凝派出所管理的户口);(二)夫妻双方平均年龄30周岁以上;(三)上年度家庭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中低收入标准线以下(1100元/人/月);(四)无房户、危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五)申请人为城镇职工,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原则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和轮候顺序。县房管中心根据申请家庭数量、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及摇号情况,确定选房顺序及轮候顺序(轮候有效期五年),并予以登记。申请家庭按确定的选房顺序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与购买人、承租人签订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家庭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购房款(或租金)及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由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代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户取得权属证书满5年,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上市出售的,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由县财政局确定)向政府缴纳—2—土地收益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缴纳上述费用后,取得完全产权。未满规定年限确需出售的,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由政府进行优先回购或者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政府缴纳收益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转租,承租人因条件改善不再符合本方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在每年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县房管中心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予配合的,将取消租住资格,限期退回所租经济适用住房,拒不退房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未到期的家庭及已领取租赁补贴未满一个发放周期的家庭,不得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县弘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维护维修和—3—物业管理等各项工作。六、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一)宣传发动、组织申报阶段(2018年4月23日至4月28日)通过政务网、电视、电台、《今日五莲》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符合保障条件拟申请购买、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企业)或单位(企业)主管部门(下岗、失业职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五莲县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2、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条加盖公章、财务章)或《就业失(创)业登记证》;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城镇职工证明;6、车管部门出具的无机动车证明(两、三轮机动车和只有一辆用作经营谋生小型运输车辆的除外);7、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县域内无工商登记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登记证明;8、无房户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县域内无房证明,—4—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9、其它需提报的资料。县房管部门集中受理时间截止到4月28日。(二)审核确认阶段(5月3日至5月8日)县房管中心入户核对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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