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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 第一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员工提前解约,另谋“高就”是否违法?【文档简介】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陈小数是某软件开发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他的才华得到公司老总的赏识,被安排在软件开发部任职。出于工作的需要,他掌握着公司软件开发过程中许多关键性的技术和机密,然而,正是这些技术和机密给他带来了一场官司。原来,陈小数觉得一家正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公司更能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他想“另谋高就”,遂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未做答复。一个月后,陈小数要求办理辞职手续,被公司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陈小数的辞职主张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仲裁委裁定陈小数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依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0元。公司不服,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定,判令陈小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是陈小数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他跳槽后,很可能使第三者知道并利用这些技术,使公司利益受损。况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应当继续履行。被告陈小数则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维持仲裁委的裁决。法庭质证过程中,陈小数和公司都对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认可。公司对其所称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举出相应证据。【问题】员工提前解约,另谋“高就”是否违法?【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陈小数是否享有辞职权,以及软件开发公司能否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不给予办理辞职手续。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陈小数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履行了劳动者的预告通知义务,公司应当同意,并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其次,公司能否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阻止陈小数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依照法定程序以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风险和损失阻止和干扰劳动者辞职。双方在商业秘密上争议的实质其实是对商业秘密保守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这里可以看出,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选择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并不存在法律义务。在本案中,软件公司没有和陈小数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又没有能够举证证明陈小数的提前解约行为已经给单位造成现实的直接的损失。因此单位不能以此理由阻止、干扰陈小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000元”,陈小数应当依约支付违约金。第二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解除劳动合同之偷盗公司价值七元的纱布的情形【文档简介】《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时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两年前,厂方曾经在职工大会上通过的《XX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厂方遂此规定做出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某接到通知后,很后悔,但是他认为自己因为家里有急用,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并且已经给厂里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丝毫没有关怀他、教育他,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时某提起了劳动仲裁。【问题】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纺织厂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有人事任免权利,但是其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还是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纺织厂的规章制度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显有违《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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