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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靠人员落户 第一篇:三投靠人员落户1、属于同等城市之间和大城市迁往小城市(指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之间的迁移)的,其市、镇(不含农村人口)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婚子女)或夫妻分居1年以上投靠(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2、属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单老人年满60周岁,双老人平均年满65周岁(投靠独生子女在55周岁以上),自理生活有困难,其他小城市(镇)无子女,需投靠子女并已来连居住1年以上的;(2)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投靠父母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1名未婚子女迁入落户;(4)无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投靠配偶,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结婚8年以上的;迁入旅顺口区、金州区、开发区、度假区结婚5年以上的。3、原城市区划内的农业人口及本市内的农村人口迁入按本款2项执行。4、卫星城、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三投靠”人员凭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5、三投靠”人员迁入落户,须在落户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程序:到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批,区市县公安(分)局复核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手续:申请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申请人及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以及各种类型户口的相关证明。全部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第二篇:投靠落户申请书投靠落户申请书xxxx派出所:本人xxx,男,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工作单位:xxxxx,现户籍所在地:xxxx。母亲xxx,女,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因买房户口迁入xxxx居住。本人特提出申请,将本人的户籍从现户籍所在地迁入xxxxxx。请给予办理。申请人:2017年1月20日第三篇:济南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程序事项名称:济南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办理机构:派出所、分局、市局申报范围: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2、子女投靠: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无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无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在职职工按调动办理)。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父母双方或一方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5、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被收养人员,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儿和孤儿。办理依据:《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济政发[2005]32号办理程序:属申报范围1: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属分局批结;属申报范围2、3、4、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属分局审报,市局批结。所需资料:1、符合申报范围第1、2、3、4项所需手续:(1)被投靠人(在济一方)申请;(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婚姻状况的《户籍证明》;(4)投靠人(仅限非农业户口)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或无业证明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正式在职干部职工和退休干部应符合调动、安置类落户条件,由组织、人事、民政或劳动部门办理调动、安置手续);(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③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④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⑤《独生子女证》(仅限独生子女投靠父母)。2、符合申报范围第5项所需手续:(1)县(市)区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儿童证明》;(2)收养人申请;(3)收养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捡拾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第三联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证明或公证书;(5)收养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关情况证明》;(6)被收养人员户籍证明(仅限有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员);(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1、户籍证明材料: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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