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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篇: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生效日期:2004年6月5日修订日期:2009年7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临床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深化医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临床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设立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二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医学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三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对临床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进行咨询指导、评议审议和监督检查。(一)咨询指导。对医学教育发展和教学改革方向、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指导咨询。指导临床学科教研室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二)评议审议。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与评议临床教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审议临床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教学规范等。(三)监督检查。采取课堂听课、教学查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实习教学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第四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部分教学专家、教研室主任、职能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第五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经研究可作临时补充调整。第六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秉公办事;熟悉临床教学工作,按要求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担任专家评委,承担教改立项等工作;近年来为医学生讲课或举行学术讲座。第七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第八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从医院教学经费中列支。第九条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部,办公室主任由教学部主任兼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第十条本章程由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篇: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紧密结合高职教育实际,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组织和指导学院开展面向高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二章组织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院执行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成员若干。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系和有关业务部门推荐,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聘任条件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骨干组成。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第六条教学指导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则请有关系推荐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改任。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对学院教学改革的方向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负有积极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就学院教学工作全局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2、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建设、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3、监督、指导全院教学工作。对完善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加强全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4、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5、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系教学工作的汇报、对教学工作状态评估。6、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学工作规划,对学院教学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7、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8、监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四章义务第八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注意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第九条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学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学工作大事。第十条认真学习高职教育新思想、教学新观念和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推动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第五章其它第十一条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和必要条件。第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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