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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

第一篇:人民调解案例大治乡赖某与赖某子女抚养调解案一、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当本着“有利和谐,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二、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1)基本法律关系:本案中的赖欣悦为权利主体,赖平、赖汤丽为义务主体。(2)法律运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三、基本案情及调解2014年1月22日,我中心接到内江市市中区凌家镇调解员刘德卿电话,协调我们共同调解大治乡永兴村4组赖平与赖汤丽同居生育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二人非婚生育一女赖欣悦,现在5岁,赖平与赖汤丽感情破裂且未办理结婚登记,对赖欣悦的抚养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能够更好的促进赖欣悦的成长,赖汤丽主动找到市中区凌家镇调委会,协调大治乡一起就此分歧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接到反映后,我中心彭明勇与何红志立即着手联系永兴村村第二篇:人民调解案例案例一:拆迁补偿群体纠纷案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案情介绍:2009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庚即,值班民警到现场通过了解,据当地群众反映:事因高速公路开工建设已近三个月赔付补偿不到位;要求施工单位为群众修便道,方便村民出行;部分村民花10余万元购买货车,想给施工单位拉沙石;部分群众住房靠高速公路太近,要求项目部对其房屋进行拆迁;部分群众因修路致鱼塘鱼苗损失没有赔付。群众要求项目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再行开工。在派出所和乡、村领导的工作协调下,群众于下午6时撤离,要求施工方待问题处理好后再行施工。当日晚9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一、二组村民发现绵遂高速公路东林一标段上又开始施工,部分村民遂到达施工现场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并与工地现场负责人进行交涉,随后工地停止了施工,大约10多分钟后,工地挖机机主同另外四个年轻人闻讯一起到达现场,四个年轻人气势汹汹对在旁边的村民大打出手,随即现场外又来了两辆大货车,从车上下来大约30余名身穿迷彩服,头戴安全帽的人,均手持螺纹钢对在场的部分群众进行殴打。致刘子阳等五位村民受伤并住院治疗。经当地公安、司法所人员及时介入处置,才使事态得到平息。三级民调联手:该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部份村民及受伤人员家属情绪极不稳定,公安机关虽及时介入调查取证,但民事赔偿部分如不及时解决,很可能引发更大的报复性事件。值此,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高度重视,主动介入,抽派业务骨干多次深入到东林事发地,从民事赔偿的各种证据收集,到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计算、过错责任调查等涉法问题,着手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与乡、村调解组织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大调解组织的联动作用。通过长达两个月的不懈努力,于11月3日,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动,在东林乡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调解,经过论事件后果,讲过错责任,说法律规定,提调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明理、知法、悔错的气氛中握手言和,终于使东林辖区绵遂高速公路施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尘埃落定,双方当事人表示最终接受调解员提出的方案,均满意的在调解书上签字。调解结果:一、由工程项目方承担致人伤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受伤人员各项赔偿合计222000元;二、工程项目方应依法维护村民的合理诉求,及时兑现拆迁补偿赔付款项;三、村民将全力支持绵遂高速公路这一西部重点交通枢纽建设,不得无理阻扰施工。案例二:醉酒死亡索赔案案件性质:民事纠纷案件来源:游仙区委政法委指派案承办单位:游仙区人民调解中心、刘家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简要案情:2009年7月21日中午12:20许,胡应华、李绪勇和区城建环保规划局负责刘家片区农房建设质量监督的余友志以及余的驾驶员4人到刘家镇“其香居”餐厅准备就餐,在餐厅二楼偶遇龙王沟村三社集中点部分农房修建承包商刘云清及妻王英、聘用技术员林善荣与死者江永旗正准备吃饭,刘云清见状后便邀请胡应华等四人共进午餐。席间刘云清、余友志、胡应华、江永旗、李绪勇、林善荣、刘光明7人饮酒叙情。餐毕,江永旗因酒过量而感身体不适,便回家休息,下午17:00左右,其家属发现江永旗在家中死亡。当即,江永旗之妻及部分亲属一同找刘家镇政府说事,使刘家镇失去了往日平静。调解受案介入:(一)强化领导专人负责2009年8月24日上午,游仙区司法局按照区委政法委要求,对刘家镇龙王沟村三社农房建设临时负责人江永旗醉酒诱发病症死亡一案,由区司法局先行组织调解。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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