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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

第一篇:信息安全信息安全:(观点、走向)1946年出现的第一台计算机,将世界带入信息时代。网络的真正普及是在1993年,此后,社会以日新月异的网络变化而变化。自2013年爱德华斯诺登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举世哗然。国际的视线也被渐渐的转向信息安全方向。根据2013年中国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研究报告,在过去的六个月中有74.1%的用户经历过信息安全遭到破坏,损失达到4380亿。可见信息安全对个人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个人的身份信息,社会经历,爱好习惯不等等不仅关系到个人荣誉,而且影响到个人交际。一旦这些信息遭到破坏,个人的荣誉及财产将会遭到很大的损失,所以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极为重要。所以人民应该加强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重要的信息泄露。当遇到信息泄露等问题时,应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而不能坐以待毙。信息安全问题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也至关重要,一个企业只有保证自己信息的安全,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使企业的先进技术和交易数据不被泄露,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占据一定的优势。在信息化时代下,黑客入侵,人为窃取信息等行为导致许多企业财产的巨大损失。这就需要我们在新时代的背景下,通力合作,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对信息的保护能力。信息安全不仅与个人和企业联系紧密,与国家的利益更是息息相关。政府不仅掌握着国民80%的信息,而且它更是个人信息的管理者。如今,科技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使得国家信息极易泄露。由此而引发的国家情报工作的窃取也十分的活跃。为了洞悉他国政治,军事等的发展情况而窃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必然会遭历史的唾弃,当然它也无法长期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一个国家真正的强盛依靠的不是一纸密报,而是他对技术的发展和对人才的培养。时代的发展使得各国联系紧密,为了促进本国综合国力的提高,了解别国的进展情况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我们不应以窃取的手段来获取他国的信息,我们可以站在一个更高的平台,用开放的眼光进行国与国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以上对于信息安全的阐述只是“冰山一角”,真实的情况更加复杂,所以我们对形势的分析应该基于对国际法和区域条件的完整认识。与会国将从各国实情出发,并结合利与弊而发表观点。这将会达成一种共识:不管是国家还是个人抑或是企业,保护信息安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历史的选择,我们应该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给他人一点空间,给自己一点空间。信息安全神圣不可窃取!!第二篇:信息安全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公共部门岂能出卖个人信息日前,江西鹰潭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链浮出水面:在犯罪嫌疑人“黑土草莓”3月份的交易记录中,出售的个人信息竟有超过3/4是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他提供个人信息的“上家”还包括银行、民航等企事业单位。而在公安机关近期的专项治理行动中,也有不少公职人员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这样的现象发人深省:理应成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港湾的职能部门,缘何屡屡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发源地”?现代社会,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一旦泄露,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将造成巨大威胁。有关部门由于公共职能所系,掌握着公民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户籍、通信、出入境、住宿、车辆档案、图片图像等各个方面,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是一份沉甸甸的公共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极少数公职人员却经不住利益诱惑,不惜利用工作便利和制度漏洞,将信息泄密当作自己的生财之道。究其原因,一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几无成本,悄然转手即能高价出售,巨大的利益空间激发了某些人的贪欲;二是我国缺少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职能部门对信息泄露的监管机制尚未健全,给这些人的不法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理应率先垂范。对公职人员而言,如果说保守国家秘密是岗位要求,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同样是职业操守。从观念上讲,必须加强教育,在公职人员中加固自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理念,像维护国家秘密那样呵护个人信息。从制度上讲,只有在政府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工作人员收集、使用、披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全程监管,才能使“跑冒漏滴”无处藏身。源清则流净,根除而叶落,信息泄露的源头一旦堵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链也便不斩自断。立足长远,无论对政府部门还是其他单位而言,法律仍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日前,“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已制定完成,进入报批程序。如何确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与违法侵犯之间的界定标准?如何明确其他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这些都将随着立法进程的深入而不断清晰和完善。网络使社会越来越演变为“透明社会”,公民却不应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成为“透明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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