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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

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13号【发布日期】1990-03-19【生效日期】1990-03-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等文件中“老工人”含义的复函(1990年3月19日劳办力字(1990)13号)江苏省劳动局:你局2月23日《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劳人劳〔1988〕5号通知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计〔199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中规定的老工人,是指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进厂时是工人,以后一直是工人,或当了干部仍然保留工人身份的。至于本人原系国家正式干部,在上述两个文件发布前后,因种种原因改为工人身份的,不宜按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办理。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二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51号【发布日期】1990-10-17【生效日期】1990-10-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17日劳办力字(1990)51号)江西省劳动厅:你厅1990年9月17日《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劳力〔1990〕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被下放等原因工龄间断了几年,可否办理退养手续问题,可以参照你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类似做法办理。二、关于老工人在退养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其子女可否录用为合同制工人问题,由于职工被开除公职已失去国家职工身份,其子女不能按《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的规定办理。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三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相关文件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努力为知识分子办实事,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作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专业技术干部的家庭困难,稳定干部队伍,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决定今年在继续严格控制首都人口迁移性增长的同时,把有限的进京指标重点用于解决我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对于干部因家庭困难要求调京问题,按照市十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控制户籍人口迁移增长”的要求,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实行指标控制的办法。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需要调京干部的材料和人事档案以及在京一方专业技术干部的有关考核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秉公办事,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北京市人事局1993年5月5日第四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51号【发布日期】1997-06-06【生效日期】1997-06-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1号)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认定工伤的政策依据问题。劳动部办公厅于1996年2月13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指出:“现在认定工伤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等规定”。我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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