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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

第一篇: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县集贸市场管理标准为加强对全县农村集贸市场及县城区内农贸市场(包括临时沿街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县集镇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标准。本标准实行属地管理,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一、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管理标准(一)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市场应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消防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应包括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管理、治安消防、消费者投诉及市场设施维护维修等内容。市场管理制度应做到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设置市场商品行情公布栏,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和服务消费者。(四)与市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五)设置消费者投诉点,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并做好投诉、调解、处理等相关记录,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六)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不得违反规定在市场乱收费。(七)制定市场文明公约,配合政府开展各项整治和创建达标活动。二、市场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标准(一)商品经营者进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许可证,做到亮证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二)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三)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存(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四)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五)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六)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称;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七)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八)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店铺前、摊位前卫生“三包”工作,保持店内、摊内整洁卫生。三、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四)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手推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各种运输工具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五)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四、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标准(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五、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六)市场内宰杀家禽应符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符合废弃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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