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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作业 第一篇:国际商法作业二、2004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4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合伙人乙获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5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5年3月,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5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5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4)2006年4月,合伙人乙在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6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6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分析:(50分)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2、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3、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合伙人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为什么?第二篇:国际商法作业1.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2,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6)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但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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