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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资产权属证明、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作出批准或授权,公司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担保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充当保证人代表公司签名和加盖公司印章,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或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应首先考虑、要求和选择被担保人提供实物资产的抵押、留置或信用证、汇票、存单、股票质押等较为保险和可实现的担保形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大连智云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12月25日第二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四届六次董事会资料之三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第九条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一条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上述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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