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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第一篇: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摘要:本文在系统研究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提出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研究;加强土地整理,建设高标准农田,推进土地流转;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关键词: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识码:ADOI编号:10.14025/j.cnki.jlny.2015.15.029目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现代农业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为新一轮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1]。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加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实现集中连片经营,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促进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溯源1.1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建国以后,我国农业经营经历了曲折的变革和发展过程,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地,奠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党和国家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关系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使我国农村土地在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逐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基本事实,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变,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奠定了基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家庭经营体制基础。1.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响应上世纪90年代,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农业技术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农民进城务工或经商,从而出现了“农民工”现象,农民进城务工或经商取得经济收入的同时,无法有效经营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从而出现了土地流转的现实需求:部分农户愿意放弃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的社会需求。与此同时,专业大户需要更大规模地经营土地资源,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业企业需要集中连片的土地资源,出现了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社会需求。为此,进入新世纪以后,党和国家响应农村社会的现实需求,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并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有法可依;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界定了相关的法律关系,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有效推进。1.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支撑2008年~2015年,连续8个中央一号文件中都有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完善和补充,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工作的基本制度,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农村土地流转进入常态化操作时期。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实践,部分地区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部分地区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自己的特点:必须存在有效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和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受承包期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为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新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以原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为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取得合理补偿[3]。2.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通过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造册等措施,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这样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特殊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有效干预,实现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这一特殊的用益物权,《物权法》规定发包人不得收回、调整承包期内的承包地,土地承包权人有权自主决定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明确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承包权人的承包地,切实保证承包权人的合法权益[4]。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法律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资源是在建国初期农民所有的基础上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后过渡到集体所有制的,对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在承包农用地时,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理解为使用他人之物(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理解为使用自己之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它是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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