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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可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一篇: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可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可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河南得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大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主要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经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盖章认可的,若建设单位未申请就建设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则承包方完成工程量可就此确认。2008年3月18日,得胜公司与宏大公司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开封市公园路南段得胜坊小区,名称为得胜坊B区工程,监理公司为开封市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发生增减,深层搅拌桩和微型桩实际是由开封市中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非宏大公司施工。除去深层搅拌桩和微型桩的价款,30天以内的井点降水实际价款为178300元,其中得胜公司已支付价款100000元,下余78300元未付。30天以外井点降水价款为191850元。东坡加固工程和西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均由宏大公司施工,两项费用分别为23499元和149854元。30天以外井点降水费用及东坡加固工程和西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均有监理公司开封市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证明。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完成的工程量应当如何确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得胜公司在其工程完工后,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宏大公司工程款,得胜公司已支付100000元工程款,下余工程款443503元未支付的事实,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故对于宏大公司要求得胜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43503元及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30天以外井点降水价款的数额问题,宏大公司在一审提交了《得胜坊人防工程井点降水工程及费用明细单》,有开封市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盖章认可,且得胜公司工作人员也已签名认可,该部分工程款为191850元,应由得胜公司支付给宏大公司。东坡加固工程和西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均是由于其他的公司施工出现问题,宏大公司根据得胜公司的要求予以整改、加固,故该两项工程的费用应由得胜公司承担。关于两项工程的工程量及费用,有得胜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可和建威监理公司盖章认可,且得胜公司一审中亦未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故法院予以确认。二、案件来源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344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汴民终字第373号三、基本案情2008年3月18日,得胜公司与宏大公司签订基坑支护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开封市公园路南段得胜坊小区,名称为得胜坊B区工程,内容为基坑支护,承包范围为:基坑支护、井点降水、深层搅拌桩、微型桩,基坑支护工程价款为300120元,井点降水按30天计算,30天以外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报价另行计算。合同还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监理公司为开封市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项目发生增减,深层搅拌桩和微型桩实际是由开封市中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非宏大公司施工。除去深层搅拌桩和微型桩的价款,30天以内的井点降水实际价款为178300元,其中得胜公司已支付价款100000元,下余78300元未付。30天以外井点降水价款为191850元。东坡加固工程和西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均由宏大公司施工,两项费用分别为23499元和149854元。30天以外井点降水费用及东坡加固工程和西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均有监理公司开封市建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证明。由于得胜坊小区东临毛纺总厂居民区,因其居住房屋及简易房安全问题与得胜公司发生纠纷,得胜公司委托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对毛纺总厂居民楼受新建楼房影响情况进行鉴定。2009年1月20日开封市房屋鉴定站以汴房安鉴字【2009】001号《房屋鉴定报告》对毛纺总厂3#-6#四栋居民楼作出鉴定,认为“新建楼房施工对被鉴定3#-6#居民楼未产生影响,房屋损坏系自身问题所造成。新建楼房施工对围墙和简易结构房屋有一定的影响,部分围墙及简易结构房屋已处于危险状态”。2009年4月9日开封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以汴房安鉴字【2008】058号《房屋鉴定报告》对毛纺总厂东侧7#-10#居民楼作出鉴定,认为“新建楼房施工对被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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