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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程序及政策简介

第一篇: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程序及政策简介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程序一、申请技术贸易机构单位,请携带以下材料备案: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3.3名科技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或学历证明复印件(至少一名中级职称以上)。4.公司章程复印件。二、初审合格后,领取并详细填写单位负责人登记表、江苏省技术贸易机构申请审批表。三、审查合格,核发技术贸易资质证书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领域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技术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简介镇江市技术贸易中心是镇江市科技局授权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机构,是镇江市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代征点。该机构为全市技术贸易机构及科技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2.为技术合同的订立提供咨询、培训、中介及调解服务;3.技术贸易机构的税收代征;4.对技术贸易机构的减免税进行审核;5.提供无形资产的评估服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国家一直支持科技企业“四技”活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发展,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等;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服务,对于企业在“四技”活动中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后可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优惠。现就国家对科技企业“四技”活动的税收政策简介如下:一.营业税政策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36号文,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技术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开发(或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根据营业税条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所得税优惠根据财税字[1999]45号文,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林业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三.税收优惠的减免审批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从2005年开始,凡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可直接在我中心认定审核后给予免税。以上是技术贸易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的简介,各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活动时,可与镇江市技术贸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11—84424768联系人:徐恺良***陈悦***何卫东***第二篇:技术合同审批程序技术合同审批程序一、项目负责人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填写合同书(一般一式四份)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一式一份)。二、项目负责人将填写完整的合同文本,连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送交本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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