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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篇: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州市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杭财企〔2009〕453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杭州重点物流企业:为促进物流业结构调整和振兴,支持重点物流企业,提升物流企业技术和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8号)和《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0号)要求,特制订本办法。一、资金来源和用途现代物流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流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在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资助。主要用于:1、现代物流业发展项目资助;2、物流示范企业评选及上规模奖励资助;3、物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及专项宣传、培训等相关费用。二、项目资助范围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并在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从事现代物流(含运输、货物快递、仓储、农产品冷链等)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重点资助:1、杭州市重点培育的现代物流大企业、大集团,省、市重点物流骨干企业;2、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为主体的现代物流企业的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3、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4、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促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其他项目。三、资助和奖励标准(一)物流发展项目物流发展项目资助资金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新投资建设项目土地款等费用)为资助资金计算依据。1、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资助;2、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资助,按照《杭州市电子商务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343号)文执行;3、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物流建设项目,按4%给予资助。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资助;4、2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8%给予资助;5、获得省、市政府表彰的物流先进企业,国家3A级以上(含3A),市重点物流企业,除享受上述资助外,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以内增加资助;6、市级企业(含市属下放各区企业)的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局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项目,由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给予资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企业的项目,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12.5%给予资助。各区、县(市)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7、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二)物流企业奖励1、被首次评上国家3A级以上(含3A)物流企业奖励3万元;2、被省(市)物流办公室评为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奖励5万元;3、评上市物流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四、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和要求1、物流发展项目申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联合下达发展项目资助申报通知。市发改委、财政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联合审核平衡,在项目完成投产后(阶段性实施项目可在分阶段完成后申报),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2、凡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发改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项目资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分析等;(2)《杭州市现代物流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一);(3)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文件;(4)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必需附项目投资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5)《物流业发展项目财务清单》(附件二)及资产转帐的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已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并附有财务清单的,此表可不填);(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凭证复印件;(7)企业荣誉证明。上述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五、资助资金的拨付市级物流业发展专项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下达,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区、县(市)财政,并由区、县(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区、县(市)的配套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助资金,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命令41号)执行。六、资金的监管1、各受助企业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挪作它用。2、市发改委、财政局对资助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3、对资助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七、建立项目备案制度1、从2009年起,物流企业需申报财政资助的发展项目,应将项目计划在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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