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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第一篇: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一.关于合同成立1.日本甲公司6月5日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发盘:“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乙公司发电传:“取消6月5日发盘内容。”问中国公司6月7日收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通知,合同是否成立?答:不成立,因为对方已经撤回要约。2.新加坡甲公司于1月1日向德国乙公司电传:“急购米其林轮胎2000个,单价35美元,总计70000美元,CIF新加坡。合同成立后立即装船,10日内答复有效”。德国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当天就向轮胎公司订购了2000个米其林轮胎,1月3日甲公司电告德国乙公司:“已联系到货源,1月1日电传失效。”乙公司1月4日电复:“货已经备妥,贵公司撤销要约无效,合同应当履行。”并于1月15日将全部货物运到汉堡码头装船发往新加坡。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新加坡公司是否应付款?答:合同成立,新加坡公司应付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为不可撤销要约,且德国公司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备货,故新加坡公司的撤销行为无效。3:大连某水产品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之前不会撤销该要签约,预计此信函应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改变主意,在当天以电传的方式通知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问:(1)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在5月21日发出的要约?(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有何区别。答:可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也可撤回。《公约》15条。二.关于贸易术语风险转移1.天津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天津发运电脑5000台到广州,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广州。货物启运后,同日天津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广州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邮件通知天津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7月29日,货物抵达广州后,广州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广州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广州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天津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青岛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1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2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分析]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2.合同约定:卖方供应一等水泥1000袋,FOB上海,风险转移在上海港货过船舷。卖方实际交付的是1000袋三等水泥,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风暴,货物遭海水浸泡,大部分水泥失效,买方拒绝接受货物,问:海上风险(水泥被泡)由谁承担?答:卖方。如果买方不解除合同,因水泥被泡的损失仍由买方承担,但可以追究卖方交货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3.上述案情改为,卖方实际交付的水泥绝大部分为一等水泥,只有50袋水泥有轻微质量瑕疵,海运途中部分一等、部分二等水泥被泡,则此种被泡损失由谁承担?答:轻微违约行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可以追究卖方轻微违约(少量水泥不合格)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4.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后发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卖方不承担责任?A.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B.货物不符合同是因货物的包装不当所致C.货物不符合同是承运人的过失导致的D.货物不符合同是因为卖方违反了货物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特定质量的保证答:C。货物交运前固有缺陷,或者是货物质量有瑕疵,都属于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不属于风险范畴。C项对买卖双方来说构成风险,这种风险不一定由卖方承担,也可能由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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