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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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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篇: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桂林市砖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砖厂的环境监督管理,巩固砖厂整治的成果,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砖厂”为桂林市五城区及临桂县(区)、灵川县、兴安县、永福县范围内所有砖厂。第三条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五城区范围内砖厂进行监管,其它各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砖厂监管工作。第四条对砖厂内部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一)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当设施停运时,必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二)污染防治设施需由专人负责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并建立规范的运行台账。(三)污染防治设施须配备专用电表,便于核实其运转情况。(四)厂容厂貌保持整洁,厂区道路硬化。(五)原材料堆场必须加蓬加盖,禁止露天堆放。(六)定期对厂区进行清扫保洁、洒水。(七)规范修建厂区内和厂区周边雨水沟渠。(八)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五条环保部门对砖厂的现场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现场检查采用集中检查与日常检查、明查与暗查、夜查、节假日检查等相结合方式。第六条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管理检查:环评制度执行、“三同时”制度执行、试生产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二)污染源及环境保护设施现场检查:生产现场;厂区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情况;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及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三)砖厂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检查。(四)基本环境管理制度检查:排污申报及排污费执行情况等。第七条实施现场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事项。第八条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第九条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对于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砖厂进行严处。第十条砖厂管理档案实行一厂一档管理。监管部门对各砖厂的现场检查记录、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等材料须整理装订,归档备查。第十一条市环保局监察部门定期对各县(区)砖厂环境保护监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篇: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员工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方针,既要保护环境,又要促进生产;既要消除污染,又能提高效益。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由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环境保护的组织与领导工作。安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计划,提出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方案及实施办法。(二)组织协调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三)监督检查公司环保设施运行、岗位操作及“三废”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五)及时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好环境监测数据统计与报表工作。(六)开展环保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广保护环境的经验和技术。(七)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环保区域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和部门以及各承包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比等管理工作。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违反环保规定的各种行为和活动进行制止或要求限期整改,有权对各单位的环保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三节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和要求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日常各项工作之中,要求公司各单位、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承包施工单位必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以贯彻和执行。第六条凡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应必须做到:1、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岗位责任制。2、经环保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必须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3、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必须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发挥其正常功能。4、环保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修理恢复;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5、为环保设施配备的专门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因故调整时,要及时报备公司安全环保部。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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