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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分析报告 第一篇:案例一分析报告案例一分析报告1、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而甲误信A的话又将该钻石丢弃路边,随后A将该钻石取走。A始终就是以取得该钻石的意思而欺骗甲。(一)在本案1中,一共有3个行为。第一个行为,A欺骗在路边捡到真钻石的甲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而已”。A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真相对甲实施欺骗行为,并使甲产生错误认识。第二个行为,甲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将钻石抛弃,丧失了占有。第三个行为,A取得该钻石。(二)本案是关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法益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各种行为的性质也认定。焦点问题在于,甲是否遭受了财产损失。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甲是否对拾得的的钻石具有占有权?对于遗失物的占有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遗失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财物失落在某处,本案中的钻石属于遗失物。在行为发生期间,甲对于钻石是否具有占有权或是具有占有状态?有些学者(法律教育网)http://认为可以将遗失物并入刑法270条第一款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由此可以得出甲对钻石具有占有状态。A骗取甲所拾得的钻石会使甲在一定程度上遭受财产损失。(三)诈骗罪,实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何为财产损失呢?在国外的刑法理论上以诈骗罪为中心展开的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j经济的财产说。法律财产说认为,一切财产罪都是侵害财产上权力的犯罪。换言之,刑法规定财产罪是为了保护民事法上的权利。因此,财产犯罪的的成立不以行为造成经济损害为前提,只要侵害了民事法上的权利,即使没有经济上的损害,也成立财产犯罪;反之,只要没有侵害权利,即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成立财产犯罪。其基本的理由是,经济生活中村挨各种各样的经济利益、财产关系,哪些内容受秩序保护,有规制私人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决定,决定的表现是民事法上的权利。基于法律的财产说,第三人从盗窃犯那里骗取所盗财务,由于没有欺骗原所有权人,故不成立诈骗罪,这显然有违刑法中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大的缺陷。经济的财产说则认为,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因而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经济价值一般与金钱价值等同,金钱上的得失就是判断有无损害的标准。基于这种学说,如果行为侵害了金钱价值的利益,只要提供了相当的对价,没有造成金钱价值的整体减少的,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财产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罪,这明显缩小财产犯罪的范围,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是没有可行性的。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也称折中说,认为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违法的利益除外)、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参见张明楷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三版702页)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可以将此案中的钻石作为财产犯的法益。A虽然不是该钻石的所有者和占有者,但他作为钻石的代为保管人,他有归还的义务。此案中A明知甲捡到的是真钻石,为了得到钻石,获得非法利益,欺骗A说“不是钻石,只是玻璃”施欺骗行为,,使甲产生错误认识,作出丢弃钻石的处分行为,并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A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是财产的管理人。不管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2、鱼市场乙老板将鱼分成很多箱,并在箱上标上价格,购鱼者注意的时将别箱的一些鱼放入想购买的鱼箱内,过(称过),仍以原价卖给依据案情可以得出,上,显然不同箱子里的鱼价值是不同的,而购鱼者入想够买的鱼箱里,明显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意思,获得利益。占罪,诈骗罪,以及盗窃罪,也有可能是无罪。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270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己有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1、行为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者说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因而属于身份犯。此案中的的主体身份,因此,2、行为的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具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态。此案中的行为人委托而是偷偷的将老板所占有的鱼放入自己所购的鱼箱内,排除侵占罪的可能。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依据刑法266条的相关规定,在行为发生时,B。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B并不是除所购鱼箱之外的鱼的占有者,不具备侵占罪B的行为并没有构成侵占罪。“代为保管”是指受了委托而占有,?诈骗罪

韶敏****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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