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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精选五篇]

第一篇: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许可事项名称:歌舞厅、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可(许可内容含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二条。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或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许可权限依照管辖分工权限行使审批权。许可条件:1、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工程峻工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没有擅自更改原使用功能和与消防设计有关的内容;2、有结论为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4、有明确的防火负责人和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许可时限:5个工作日。(一)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现场检查;(二)消防机构检查后应在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培训制度;(4)本单位制定的消防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防火负责人名单。二、受理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予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三、审核(一)初审1.标准:(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本岗位责任人:审核人员。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二)复审1.标准: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三)审定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四)告知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监督措施:1、此项许可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2、属于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许可项目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每日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第二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项目名称: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3、申报条件: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4、申报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场所平面图、方位图;4、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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