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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车辆保险[★] 第一篇:民事诉状-车辆保险民事起诉状原告:魏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号,电话: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XX市XX路XX大楼XX层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X万元,拖车费XXX元,共计XX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XX年XX月XX日,原告对其所有的闽X/XXXX号轿车向被告投保,并于当日交纳保险费XXXX.51元,保险期限自20XX年6月30日至20XX年6月29日。20XX年X月7日5时,原告的闽X/XXXX号轿车行驶在县道317线XX地段处与XXX驾驶的无牌柴三机追尾碰撞,致使原告的闽X/XXXX号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已对本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原告将受损轿车委托XX市XX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进行托修,该轿车经检修后,受损轿车的配件,零部件费及维修费共计XXX万元,该轿车已无修复的价值。嗣后,原告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出理赔,但被告只同意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XXX万元。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原告依约交纳了闽X/XXXX号轿车的保险费后,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因被告未能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XXX万元,拖车费XXX元,共计XXX万元。故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求。此致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XX年XX月XX日第二篇:民事诉状民事诉状被告人:王劲松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9月24日住址:佳木斯市东风区东新社区职业:司机诉讼人:于长荣性别:女出生日期:1953年6月15日住址: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小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人王劲松赔偿医疗费2113.8元,营养补助费1500元,交通费63.5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鞋150元,工资3600元。合计8927.3元。事实与理由在2011年8月10日晚7点左右,我在永安小区南侧太平巷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从后面开来一辆小轿车,我为了躲车,躲到了路南面,结果车还是在后面,被车的前左方大灯的位置撞到,脚崴了,右膝关节也崴了。当时我要挂电话报警,他们俩说挂电话也没用,当时我因为腿痛的不是挺不了,我就告诉他如果明天痛的厉害严重了,就找他。还有我的鞋也崴坏了,结果没说完他们就开车跑了,我就报警了,在8点左右我的膝关节就肿胀,我们就到交警支队造事科报案,我在家用药没好,过两天就到医院做磁控检查,医生让我休息二个月限制行动。两天后交警队中队长刘亿民找我进行调解,我看到车前左方有一道撞到痕迹,当时向王劲松要5000元药费等费用,他同意给我1500元,我没同意,当时在场的有交警队中队长刘亿民。我怀疑王劲松是酒后驾车肇事逃逸,不然的话他为什么不让我报警,为什么事没处理完就跑了,要不是我当时记住他的车牌号,就找不到他了,事后邻居告诉我,有人看见我被车撞了,证明人周洪涛、孙道军。另附交通肇事认定书一份。诉讼人:于长荣2011年11月10日第三篇:民事诉状民事诉状原告:蔡小华,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鸽子村8组,身份证号码:***302被告:刘定飞,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花地堡村9组,身份证号码:***318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小孩的抚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在2003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年幼无知,于2004年我同被告同居生活,并于2004年12月5日生育女孩刘燕。小孩出生后,我发现被告有癫痫病,并且我和被告性格差异大,也无共同语言。但由于同居有小孩,加上年幼无知,我被迫于2007年9月21日在丰都县包鸾人民政府同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仍无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我与被告于2010年2月28日开始分居生活。后我于2010年6月29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经审理后,丰都县人民法院以(2010)丰法民初字第01104号判决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我从2010年2月28日起,到2010年8月10日收到(2010)丰法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再从收到该判决书到现在。由于我与被告性格差异大,感情不合,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我与被告的感情完全破裂。综上所述,我和被告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根据《婚姻法》第3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此致丰都县人民法院具状人:蔡小华2011年8月12日第四篇:民事诉状民事诉状原告:丁晓香,女,汉族,1986年7月8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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