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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定稿)

第一篇: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定稿)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五)建设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向负责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第八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组织重新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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