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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第一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417号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琼单位、部从驻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二、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一)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5、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一式两份;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3、用人单位办理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用王备案管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办机构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名的《劳动用上备案申请表》,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工资、统计、就业和失业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到2008年底,实现省、市(县)两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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