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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5篇)

第一篇: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深圳市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规则一、政策依据建设部等七部委2002年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明确规定“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适用范围(一)机构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二)个人诚信评价:对象包括在深圳市从事房地产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经纪人助理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估价师助理。三、评价原则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实行计分、公示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四、公示方式(一)房地产机构与个人依照诚信分值的大小顺序排列公示,并实时更新。诚信分值相同时,按照名称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二)房地产行业诚信评价以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评价时段。时段届满,重新开始新的评价,但保留前三年的评价结果,供公众查询。五、诚信分值计算公式诚信分值=基础分值-不良信用减分值六、基础分计分方法(一)机构基础分:即该机构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机构,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设立机构,基础分为零分。(二)个人基础分:即该个人当年年检得分,满分为100分。未年检及年检不合格个人,基础分为-10分,列入预警,补检合格后,基础分为零分。新执业个人,基础分为零分。主管部门建立“年检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七、不良信用减分方法机构及个人不良信用减分项分A、B、C、D四个等级:1.A类(轻),减1-3分;2.B类(中),减4-6分;3.C类(重),减7-9分;4.D类(特别严重),减40分,列入失信。主管部门建立“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库”并按规定程序更新。八、诚信状态划分(一)诚信:在一个评价时段内,没有出现预警或失信情形的。(二)预警: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分低于-10分或累计减分达到20分的。(三)失信:在一个评价时段内,诚信分低于-20分或累计减分达到40分的。九、诚信状态对应措施(一)诚信:诚信分将是主管部门选优汰劣的主要依据。(二)预警:由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督和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管理和审查。(三)失信:由主管部门停止受理办理有关行政许可、备案及其他相关业务审批事项,直至整改合格。十、特殊情况处理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将被列入“不再从业的历史记录”栏目,仅供查询,不再参加诚信系统的计分和公示,也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业务。该类企业和个人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直接列入“失信”名单,基础分定为-20分,并通过诚信系统公示。十一、规则的解释本规则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深圳市不动产估价学会负责相关数据维护。附件:房地产估价机构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共57项)A(共10项)1.不按规定组织估价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的A2.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A3.房地产(土地)估价委托合同约定对委托人显失公平的A4.未在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按规定应当公示的事项的A5.无故不按时上报年度检查材料的A对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采集信用信息、相关数据等工作不予配合,不如实上报或无故不按时上报的6.A7.机构及员工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备案A8.扣押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证、注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的A9.就本机构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过程中的违反估价规范或者其他不良信用行为,存在过失的A10.因估价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尚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AB(共24项)1.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或资质延续的B2.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开展估价业务的B3.承揽估价业务,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或签订的委托合同不符合规范的B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B5.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的B6.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B7.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B8.违反规定对委托人多收费、乱收费的B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揽业务的B10.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B11.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的B12.不如实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B13.未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信息系统数字认证手续,从事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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