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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篇: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九年四月十日)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及时、有效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困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问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八)烈士家属;(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第二条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家庭)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程序。(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持证件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科。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申请认定表》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l、符合第一条第二项、第九项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2、符合第一条第三项的,还须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3、符合第一条第四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4、符合第一条第五项的,还须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5、符合第一条第六项的,还须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6、符合第一条第七项的,还须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7、符合第一条第八项的,还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二)审核认定。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并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汇总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汇总等工作后报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汇总上报工作。对申报有疑问的进行回访;对审核合格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同时录入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并汇总上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二章援助项目第四条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全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等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全面了解熟悉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办理程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努力疏通就业岗位供求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发布求职招聘信息。第五条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要优先实施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帮助其确定适合各自实际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补贴,送服务”的专项援助行动,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活动。第六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企业(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二)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四)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五)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六)录有上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七)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八)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科。第七条就业岗位援助。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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