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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

第一篇: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章程制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二、申请程序第三条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第四条学生申请撤销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第五条学生申请撤销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思想变化及日常表现情况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班主任处。第六条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五)申请撤销处分的原因、撤销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第七条班主任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签署班主任意见、系部意见,签署完成后及时报学生处处理。三、受理第八条学生处受理后,在部门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第九条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四)申请时间:学生受警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三个月以上;受严重警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以上;受记过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九个月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五)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违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六)处分期间学生的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85分以上;第十条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生处在《焦作工贸职业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6个月以上。四、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处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第十二条民主评议会由学生处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班主任及相关的任课老师组成。评议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询问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领导审批。五、撤销或不撤销处分第十三条经学院领导审批后,同意撤销处分者,学生处发文撤销处分。第十四条没有批准撤销处分的,由学生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焦作工贸职业学院2012年4月23日第二篇: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三年制学生。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半年的处分),从受处分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学期至少两次向所在单位递交书面思想汇报。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可按期撤销处分;察看期间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撤销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不思悔改或再违反纪律者,给予延长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顺延,也可以视其所犯错误性质的轻重给予延长半年或一年毕业的处分。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三)学籍按《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四)获得各项荣誉者,受到违纪处分后,撤销相应的荣誉称号。(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应予以处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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