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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指南

第一篇: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指南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指南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就业的人员,应为其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手续。一、申请人:用人单位二、受理人: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三、需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招用下列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㈠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㈡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㈢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㈣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㈤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㈥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㈦符合㈡至㈥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㈧本市农转非劳动力;㈨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四、就业登记期限:用人单位招用需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应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五、登记流程描述第一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准备就业登记所需的下列材料:㈠单位基本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㈡被招用人员的身份材料:1、所招用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根据被招用人员的本次就业前的身份应准备的材料,包括: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的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复员转业军人的《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本市农转非劳动力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进京落户人员的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二步:如果单位所招用的人员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求所招用人员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并提供办证或变更信息所需的下列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第三步:用人单位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审核无误后,需填写《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并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和个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第四步:用人单位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第五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责成用人单位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责成用人单位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第六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就业登记信息。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制作证件,或为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打印变更内容。第七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单位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与实现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用人单位。七、其他提示:㈠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打印《提档通知单》。㈡用人单位持《提档通知单》,按照档案转移的有关规定到登记失业人员所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档案提取手续。㈢无档案保管权限的用人单位,应在相关存档机构开立集体户,保存个人档案。第二篇:深圳市2010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指南专题2010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指南一、时间1、立户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0年7月30日。2、新立户用人单位申报计划和统计时间:2010年4月27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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