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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精选五篇)

第一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1995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7号令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中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四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须的专用设备;(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第八条申请长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其中主创人员、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应分别由人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业务简历中所拍剧目必要时应提供样片。(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第九条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出具所拍剧目的主创人员、设备,资金审查等各项证明材料和拍摄周期计划;人员、设备如属向外单位租(借)用的,必须由出租(借)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双方的协议书;非本单位独资制作,应提供赞助或投资意向书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和《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设计样式。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第十条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许可证的审批办法:(一)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将剧本先送所属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持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剧本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投入拍摄;(二)未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参照本条第一项程序审定剧本后,凭领导小组的批件到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第十一条持长期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以持证一方为主。持证单位必须有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参加摄制工作。未持有许可证单位不得再申请临时许可证。第十二条申请临时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提供合作摄制的协议书,其中制片人(制片主任)必须由领证一方担任。第十三条合作制作的电视剧,该剧的制作权和著作权不得由未持有许可证一方独家享有。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应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第十五条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申请的,不予补发许可证。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第十六条跨省级行政区域制作电视剧,制作单位应主动向拍摄景地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出示许可证或许可证影印件。许可证影印件须经发放许可证部门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持有长期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对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持长期许可证资格条件的,或制作活动中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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