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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最终版]

第一篇: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最终版]第一节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含义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分别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民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09年)》要求:列入规定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检验: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国务院领导)全国各地设有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等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与国际物流的关系(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在国际物流中的地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际物流大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物流的很多环节息息相关。1.交通运输工具:无论是船舶、飞机、火车、还是其他车辆,都是国际物流中的运输工具,都是使货物能够流动的基本因素和动力。《国境卫生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均明确规定,属于法定应检物,均需实施入出境检疫,“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2.货物及其包装物: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应依法实施检疫”。“入境出境的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接受检疫,”经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和邮包。3.口岸、码头及仓储:《动植物检疫法》规定:“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并明确要求“可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在国际物流中的作用即:出入境检验检疫目的和任务=作用:维护、促进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或标准的要求,维护对外贸易各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对包括运输工具、包装材料在内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出入境,保护本国农、林、牧、渔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三、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二)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四、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三)出入境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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