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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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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第一篇: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二、强化矿领导及中层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动态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三、认真遵照执行省、市、公司和矿关于领导井下带班的各项规定。四、每月28日前,由调度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管理人员按照排列的带班表,下井带班。五、带班人员严格按照编排的班次进行带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公司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六、带班人员在井下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把各类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确保安全生产。七、带班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传感器,并在井口屏幕显示带班领导姓名。八、管理人员要深入井下工作场所,深入生产各个环节,认真检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的发生。九、现场及时排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井下的隐患处理负全责。十、每个班的跟班领导,要负责开好班前会,着重强调井下的安全问题。十一、配合生产区队做好工作面“三位一体”安全检查。十二、每班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要带着问题入井,现场解决问题,本班未解决和遗留的问题要向下个班的带班领导交接清楚。十三、矿要将每月领导带班完成情况在月初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井口或矿宣传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井下带班管理人员职责1、井下带班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2、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严禁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三违”和“三超”现象的发生。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各作业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5、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有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6、认真做好交接班,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现场作业情况以及对下一班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管理人员井下带班交接班制度1、带班管理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程序,并填写《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不得漏项。2、带班管理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带班管理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问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情况、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将其如实地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7、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第二篇: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及山西焦煤《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精神,特修订霍州煤电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矿领导,是指矿领导班子成员(矿长、党委书记、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处长、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后勤矿长、经营矿长、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和副总工程师(通风、地测等)。洗煤厂厂长、洗煤党支部书记、洗煤副厂长不参与矿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第三条矿井、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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