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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中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思考

第一篇:统筹城乡发展中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思考统筹城乡发展中司法的基本功能定位思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实践转载日期:2012-7-1822:53:00来源:互联网郑鹏[内容摘要]统筹城乡发展是由党委和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一种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介于法院与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中角色与定位的差异,法院应当从其司法功能最基本定位的角度,切实承担和履行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服务与保障职责。在服务统筹城乡发展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法院的基本司法功能定位就是要妥善化解统筹城乡发展中带有改革试验区阶段性特征的各类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从而为党的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同时,法院在释放基本司法功能过程中,应当强化服务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社会价值考量观,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寻求一个改革效率追求与社会公正稳定之间的一个最佳平衡点。[正文]引言2007年6月7日,重庆市被国务院正式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6月27日,国务院又审议并原则通过《二OO七至二O二O年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这样的战略安排,既是国家对重庆过去十年探索的肯定,也是国家在新的历史阶段推进西部大开发,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更进一步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重庆要实现“加快”和“率先”的发展目标,迎来了一个黄金发展期。面对这一历史机遇,人民法院以什么样的司法策略来作出积极的回应,为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构建和谐重庆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新特区”,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机遇。长期以来,尽管国家一直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治的格局并未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发展差距甚至还有拉大的趋势。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体规模已跻身于世界经济强国之列,但城乡二元结构横亘于当今中国,成为时代发展强音中的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更增添了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稳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重庆和成都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则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从基本要求看,我国以往所进行的改革主要着眼于“效率”优先,让一部份人、一部份地区先富起来,而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试验则主要着眼于“兼顾公平”,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完成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历史使命。正因为重庆改革试验区的设立非同过去,才有国外媒体评论说,重庆“新特区”将起到推动西部大开发的巨大动力和试验场作用,并成为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的第三个关键台阶。重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并存,53%的常住人口在农村,占户籍人口25%左右的农民工奔波于城市农村之间。“小马拉大车”,城市对农村的带动力不强,是特殊的市情,必然决定了重庆将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走出一条重庆的统筹城乡发展的改革之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将是重庆加快城乡统筹改革之路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人民法院如何作出积极的回应,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统筹城乡发展,保障改革试验区的建设,机遇和挑战并存,责任与使命重大。二、服务与保障,法院司法功能的回应策略。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形成,不断扩展,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交易方式的转变,社会正由传统的权力、利益、主体的一元格局走向多元格局的转型期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不同的利益日趋分化,矛盾与冲突日趋增多。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其本质在于改革,通过变革既有的不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政策,建立适应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制度体系。这种变革势必打破既有的利益平衡,触及既有的利益格局,使本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改革试验区的社会冲突更加突显出一种鲜明的时代及地域特点,在事实上也为实现与发展试验区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提供了一个释放和扩张的机会与空间。(一)统筹城乡发展中司法功能的定位。找准法院在服务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功能定位,才能厘定法院的保障职责,提高司法权威。“争议的解决是司法的首要职能”,而“法院是为了解决纠纷而设立的机构”,[i]纠纷解决和司法裁判是司法职能天然的最本质含义。法院的功能定位首先解决纠纷,维护维定。所谓解决纠纷的职能,即以一套定份止争机制的功效及价值,其意旨在对个案进行公正的司法处理,实现司法对社会冲突和民间纠纷的最终解决理想。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即是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一种法律活动。从司法的性质看,其功能是调整矛盾,解决纠纷,而其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和公众对公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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