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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共五篇) 第一篇:老年人权益保障讲课稿(讲课稿)退休职工权益保障宣讲资料————授课人龚剑斌大家(上、下午)好: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至今颁布已有15年了,十几年来,立法部门和政府机构以《宪法》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努力构建围绕老年人养老、医疗、生活和照料服务、权益维护、精神文化等方面的老龄政策法规体系,使得老龄事业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得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蓬勃开展,大量的维权和有效的执法事实,一方面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强调要加强道德和法制建设,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掀起学习老年法,宣传老年法的热潮。在全社会宣传敬老养老助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提高全体全民的道德素质,调解家庭关系,促进和谐,老少共荣,是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要求全社会增强这方面的意识,(我们)作为老年人,更应该知道,自己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和不许侵犯。下面我就以案释法,让大家了解到,法就在我们的身边,要具有维护权利的意识。1.婚姻家庭与继承(1)常回家看看是子女义务?背景:70多岁的王奶奶有一儿三女,均已成家立业。老两口上了年纪后,儿女们一直不定期地给他们赡养费,有时还会带他们到公园里散散心。可是最近几年,王奶奶的几个儿女都推说工作太忙,很少再回家探望老人,就连去年春节、中秋节儿女们也都没有回家。这变化让王奶奶老俩口十分伤心。“要说不孝顺,儿女们并没少给我们赡养费,可他们就是不愿常回家看看。我们这心里空落啊!”王奶奶逢人便说。邻居劝她说,精神赡养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给了钱,他们就尽到了责任,其他的事不能强求。”王奶奶心里也认同邻居的说法,但长期见不到儿女的她,孤独感日益加重。赡养老人,子女当真可以只给钱了事?说法: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从法律层面上看,满足老人必要的精神需求,进行必要的看望或探视,不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不限制老人追求精神生活的自由等,都是子女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老人完全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2)房屋居住权子女说了算?背景: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3)以卖房为由赶父亲出户合法吗?*****律师:我友晓霞是张某与李某的女儿,张某与李某早年离婚,将房子过户到晓霞名下,当初约定晓霞随父亲张某生活并共同住在这套房子里。几年后,晓霞又去了母亲家,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张某和自己的父母亲一直住在已过户给女儿的房子里。2007年晓霞考上了大学,向张某讨要上大学的学费不果,要求张某腾出房屋,以便她出卖当作上大学的费用。张称他下岗多年靠失业保险生活,且父母年老多病需要赡养,无力购房,他们如从房中迁出,将无房可居便予以拒绝。晓霞欲向法院起诉,赶其父亲、爷爷、奶奶搬家,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王网民:张、李离婚时将房子赠与了女儿晓霞,且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这一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房屋的所有权归晓霞所有也不应当有疑义。但赠与后房子没有倒出,没有实际交付,一直由张和张的父母居住。考虑晓霞和张是父女关系,张的父母是晓霞的爷爷、奶奶。晓霞对张有赡养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义务的情形尚未出现。另外考虑张赠房时晓霞随其共同生活,张并没有真正放弃对房屋居住权的意思,现张生活困难无力购房,如从房中迁出,张和张的父母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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