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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篇: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南昌大学研究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试卷课程名称:企业法专业:经济法学生姓名:廖原学号:405302109072学院:法学院得分:任课教师签:时间: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股东资格的确认,意在解决具体清形下股东的身份问题。在公司法的发展过程中,对于股东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股东资格的概念更是寥寥无几。正是因为对股东资格概念的模糊,也造成了实务中纠纷的解决上无据可依。旨在从股东资格的概念入手,分析股东资格的几种认定方式,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建议。【关键字】股东资格确认标准问题对策一、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是股东身份的象征,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股东是否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二是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三是股东名册是否有记载、四是是否经工商登记为股东、五是是否有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上述标准,如果全部具备,则认定股东资格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在实践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引发股东确权诉讼。因此,研究如何使用上述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以及各个标准之间的效力,已经成为股东确权诉讼中无法回避的课题。、签署公司章程并记载为股东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在公司内部起着“宪章”的作用。签署公司章程,是行为人设立公司并加入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是公司及其他股东同意其加入公司,承认其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签署公司章程并被记载为股东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公司交易相对人据此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并且,公司章程的规定还具有对抗其他约定或者决议的效力。因此,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对于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2、股东实际出资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基础,出资是股东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有观点认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讲源于其对公司的投资(出资)。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条件,其他诸如股东名称的记载、工商登记等都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根据“无对价即无权利”的原则,只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3、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等有关法定事项的簿册。有限责任公司置备股东名册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义务。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确认为具有股东资格。4、工商登记为股东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商业登记分为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一般认为,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我国公司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拥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材料的真实性。但是,根据该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实际股东的股东地位,只不过未经登记的事实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工商登记在股东资格认定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但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5、持有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公司签发给股东证明出资的凭证。一般认为,出资证明书是一种物权性凭证,其本身并无创权性效力,其功能主要是证明股东已向公司真实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由此可见,只有股东资格已经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确认后,公司才有义务签发出资证明书。因此,出资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据,但并不是决定性证据。仅以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作为判断股东资格有无的依据并不科学,在现实中,不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果仅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无疑会放任公司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是否持有出资证明书只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辅助性标准,不具有决定性意义。6、确认股东资格的其他标准虽然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股东身份是否为其他股东所认可也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认为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这一标准同样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标准,需要结合其他标准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因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不意味着即拥有股东资格。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干股股东”,虽然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也为其他股东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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