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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篇: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苏州大学苏大财〔2014〕14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学校201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苏州大学2014年5月19日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第三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第五条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刷和发放,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学校常用财政票据包括:(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合作课题经费。(二)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A类)——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暂收暂付、代收代付款项及办理单位内部往来结算。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以及代收的教材费、会务费、体检费、水电费等。(四)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用于接受捐赠款项。(五)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汇缴书(苏州市)——用于学校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等费用。(六)(新)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上缴财政学生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七)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苏州大学校医院)——用于校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第六条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学校常用税务发票包括:(一)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收取科技服务费、测试费等。(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电子)——用于收取会务费等。第三章票据的申购和保管第七条根据票据使用情况,财务处及时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申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购的票据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手续。第八条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根据票据种类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定期核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第九条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对票据进行盘点清库,填制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监督办理交接并签字盖章。第十条票据管理人员对已开具票据的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保存期满后,到票据主管部门申请销毁。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或印刷各种票据作为收费凭证。第四章票据的申领、使用和核销第十二条学校各类收费活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省市物价局以及税务部门等规定进行,分类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收费活动进行前,各有关单位应向学校财务处提出申请,领取相应票据。第十三条学校对票据申领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办法。各二级单位经办人登陆苏州大学缴费管理平台,在网上填写《苏州大学票据领用申请表》,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领用票据数量、种类等,并打印出纸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财务处审批后发放相应票据。领用票据应按规定在收据联或发票联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申领票据必须一事一领,一事一销,前票不销,后票不领。第十五条票据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核准的收费内容和规定的期限使用票据。第十六条票据领用人接受票据后,现场清点、检查票据,如有缺页、漏号、重号、错号等问题,应及时交回财务处封存作废。凡检查无误可以使用的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填写使用人和启用日期等内容。第十七条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和收款人签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所有联次,不得私自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票据。第十八条以下几种收入原则上可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入账:(一)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二)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三)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学校与其他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第十九条二级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应到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服务性收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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