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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篇: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执法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历史记录。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提供档案工作必要的设施,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七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档案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少的可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第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一)行政许可(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含变更或延续行政许可,下同)申请书、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补正材料告知书、当场或实地审查材料、听取意见材料、举行听证材料、招标(拍卖)情况材料、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专家评审(鉴定)意见、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撤销(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手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国家赔偿有关材料等。(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受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听证材料、拟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材料、行政处罚执行材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三)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的文件依据、征收通知书、征收票据、暂缓或分期缴纳材料、强制执行材料、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四)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督促催告的书面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行政强制决定书、代为履行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以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材料等。(五)行政检查,包括行政许可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日常巡回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现场勘查(书面、影像资料)记录、询问笔录、检查结论、现场采取的措施等。(六)其他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性材料,当事人申请及提供的材料,有关证据材料,行政执法机关的审查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第九条行政执法档案应按照年代、月份、案件排列,一个年代一个流水号,一案一号,一案多盒的加注案件盒号。跨年度的案件执行完毕,材料应放于立案时间归档。第十条行政执法档案盒内材料应当一件一装订,作为正卷保存,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设为副卷。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当附汉语译文。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档案的盒内材料应当按序排列,依次编写件号,并统一在有实际内容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声像和电子材料按照有关规定整理。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档案的盒内材料应当制作盒内目录,盒内目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第十三条档案盒封面应当填写单位名称,档案盒脊背的全宗号、目录号在移交档案馆时填写。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统一装具。档案盒及其他装具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监制。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档案盒内材料破损的应予修补,过小的应衬纸粘贴,过大的应折叠整齐,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不能随案卷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不便附卷的证据可拍照片附卷。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档案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档案目录,一册目录内案件编号不得重复。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材料应齐全完整;(二)正件与附件、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等,应在一起排列;(三)有关材料情况说明,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置于盒尾。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案件终结后60日内将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有关记录归档。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单位对归档的档案,应当编制检索工具,以满足档案提供利用的需要。第二十条利用行政执法档案,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执行下列规定:(一)属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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