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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西安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依照计划、项目进度、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和环境效益相应拨付的原则,实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的报账管理制度。第三条市属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核确认报账,区县属项目经由区县环保(分)局审核确认后,报市环保局报账。第四条中央、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1、报账资金的会计核算;2、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3、向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第六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5)区县环保(分)局向市环保局报送对所属项目的审核意见。第七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监督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2、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检查;3、根据预算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第三章报账程序第八条列入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环保(分、县)局审核签署意见。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单位,市环保局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环保(分、县)局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和上报资料附件,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市环保局将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书(附表一);2、项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或项目招投标文件、项目工艺方案的咨询意见;3、项目单位治理项目银行专户的自筹资金存款单据(即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自筹资金的30%);4、属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在之后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书;2、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附表二)。在最后一次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书;2、《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附表三)。第九条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项目,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批复预算资金的30%。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市环保局制订的“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度表”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跨年度的项目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上年度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情况。市环保局对治理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财务用款进行检查监督。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发现有下列情况者,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停止继续划拨并缴回资金:1、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2、项目拨款后,3个月内不动工的;3、项目建设进展缓慢,补助资金拨付一年后未能竣工调试的;4、不按时向市环保局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5、擅自改变已申报的治理工艺方案的。第四章项目调整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权作出调整;属中央、省级的项目,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上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项目单位收到预算计划指标通知60天内,未组织实施项目并经项目所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发现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经核实取消项目的;(三)上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第十二条调整项目经核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调整项目未获批准的,原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各级财政。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完工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需报送下述材料:1、《西安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2、工程总结、工程财务决算报告;3、项目治理效果的环境监测数据;第十四条项目的验收监测应委托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工程财务决算有结余的,应将补助资金的结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专户。环境效益明显,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达到预期目的,污染削减(控制)指标已达设计要求,可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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