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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篇:西北工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西北工业大学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资助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不是帮助学生解决家庭经济问题。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评定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导员、班主任代表、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班干部、宿舍长)等担任成员。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研究生教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导师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第十条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其中情况较为严重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二条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的;(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评定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五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六条每学年开学时,学校贫困认定工作启动。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个人家庭经济情况说明表》、《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审核表》和《西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七条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个人家庭经济情况说明表》、《力学与土木建筑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审核表》和《西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由辅导员或教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以班级为单位确定具体贫困等级后(原则上不可并列),如:A1,A2;B1,B2;C1,C2;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进行审核。第十八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审核通过后,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定组会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定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29-88430700/88494043)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会做出调整。第十九条学院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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