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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奖励政策 第一篇:计生奖励政策1、奖扶、特扶(一)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1.死亡。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户口迁出本省。4.残疾子女康复。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2、独保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30%以上份额;(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3、与新农保衔接一、对独生子女领证、两女结扎户夫妻个人交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在县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元缴费补贴标准。二、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三、对2010年1月1日以后落实的两女结扎手术,每例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元,计入个人养老金帐户,不再采取“三个一点”即个人承担100元、乡镇承担100元、县财政补助200元的老办法落实养老保险。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奖励1000元;5、(一)符合生育一孩对象1、对依法登记结婚生育一孩的诚信计生家庭,在怀孕16周内主动向所在村两委干部或乡计生办上报孕情,并定点生育的,奖励50元。2、对符合结婚条件未领证,在怀孕16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孕期内补领结婚证且落实定点生育的,奖励50元。3、对暂不符合结婚条件,婴儿出生后仍统计为政策内,且在怀孕16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孕期内补领结婚证,落实定点生育的,奖励50元。注:孕情小于16周以出生倒推计算为准。(二)符合生育二孩对象1、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申领《生育证》的,在怀孕12周内主动上报孕情的,奖励200元。2、对一方或双方再婚夫妻,未领取《结婚证》,且未申领生育证,在怀孕12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在孕期内补办结婚证、生育证的,奖励100元。注:孕情小于12周以出生倒推计算为准。(三)不符合政策怀孕对象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怀孕的育龄夫妇,凡在怀孕16周内主动上报孕情并积极配合乡村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和及时落实扎上手术的,随报销手术费用外,一孩奖励100元,二多孩奖励200元;对孕情超过16周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减半奖励。6、民生工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任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特别)扶助,确保奖励(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牵头部门:县人口计生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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