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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新政策解读

第一篇:计划生育新政策解读计划生育新政策解读生育调节(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婚后五年以上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3.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仍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4.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5.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6.夫妻双方均在国有农牧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不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三)、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婚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原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3.夫妻双方再婚前一方丧偶,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都为女孩的。(五)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再婚夫妻,其生育除适用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2.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曾以再婚为由已批准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不再适用前两款规定。(六)、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单独二孩政策:“单独二孩”政策是指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一、“单独两孩”政策的施行时间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2、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3、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和提供的材料(一)审批程序:1、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2、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尸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二)需要提供的材料:1、夫妻双方所在村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内所辖区内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由由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及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自治区一方户籍地的在《再生育子女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留存相关证明材料。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省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一)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二)其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三)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5、审批再生育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奖励扶助政策:一、农村计划生育部分家庭奖励扶助: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牧区居民户口的。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生育的。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以下三种情况(①曾经生育后收养的;②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③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无论现存子女如何均不包括在内。4、本人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每年给予960元的奖励扶助,直到死亡。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分城乡,49—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372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4500元;60周岁及以上伤残家庭每人每年528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年6540元。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子女出生在上年度9月30日以前,但不超过14周岁。2、必须是本人申报,虽然符合条件,但本人不申报的不予统计。3、收养子女报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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