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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

第一篇: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诉调对接良性运转问题研究诉调对接在彻底解决纠纷、维持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当中,一些问题渐次凸显。本文希望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总结分析目前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良性运转。一、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送达难度加强表现为当事人不愿意接收法律文书、躲藏起来或者收到传票后拒不出庭。在经过诉前调解程序后,一些当事人明确了对方的观点、知道对方掌握的证据或者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对法院的传票不予理睬,从而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难度。(二)调解记录不完备由于缺乏明确细致的规范,很多案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没有记录或者记录不完备,对于已经承认的事实、已经发表的观点在立案后很多当事人坚决予以否认,给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带来难度。(三)调解难度加大经过诉前调解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可能激化,导致有些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立案后也拒不接受法官的调解工作,法官调解工作难度加大。例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经过诉前调解,原、被告方均表示可以调解,但是在调解金额上存在分歧。为此,被告方坚持立案,立案后原告则表示不愿意再作出任何让步,但凭法院依法判决。(四)法律释明难度增强由于一些人民调解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调解过程中仅仅适用风俗习惯进行调解,或者因为对法条的解读存在偏差,而这种误读会传递给当事人,导致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错误。在立案后,法官的依法裁判将使得很多当事人认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说法不一,或者认为法官是枉法裁判,从而增加了法官法律释明的难度。二、原因分析(一)理解上的偏差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两个阶段。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将诉调对接工作片面理解为诉前调解工作,而案件在立案后就与人民调解组织无关,从而使得案件在立案后缺乏与诉前调解组织的联系,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二)缺乏制度规范虽然诉调对接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最直接、最有效、最简便,但是诉讼与调解究竟如何对接,尚在不断摸索之中,没有统一性的规范标准。如在案件受理环节,如何立案、调解人员如何确定;在立案阶段,调解材料如何对接等等。只有进一步明确这些问题,才能使得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出最大效应。(三)人员素质不高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个矛盾纠纷,经过不同素质的人员处理,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人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冰消雪融,反之,综合素质不高的调解人员,可能不仅不能消解矛盾,还很可能使得矛盾激化,从而使得人民调解的作用不能够得以发挥。目前调解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够,这则意味着人民调解员聘任有很大随意性。(四)指导不到位根据规定,诉调对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工作,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一方面,诉调对接工作主要是在基层法院开展,而基层法院审判业务部门普遍面临较大案件压力,没有经历从事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审判业务部门如何指导诉调对接工作、如何根据案件类型指导没有明确的规定,还都是在一个摸索的阶段。此外,一年两次到三次的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效果也非常有限。(五)调解积极性不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有些地区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自身运转都很困难,更谈不上拨付资金给调解中心了。各地调解中心的基本办公条件、办案装备不一样,很多调解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诉前调解只是走个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六)组织协调力度不够较其他民间调解组织而言,人民调解工作室和法院联系最为紧密,但是双方在材料上的对接、工作流程上的对接、人员上的对接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法院和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联系十分松散,很多案件经过委托调解后便石沉大海,没有任何结果。三、建议对策(一)细化诉调对接办公室的职责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和职能,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负责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管理、指导、培训等工作;二是负责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案件的跟踪、审查、协调、记录,做到一案一档;三是制定诉调对接工作规范性文件,如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岗位目标等,并负责解释;四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的数据统计、调查分析,编报人民调解员名册、编发诉调对接工作态势分析;五是按月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汇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六是负责参加政府部门、上级法院以及其他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如与司法局的工作例会等,加强与这些组织的沟通协调。(二)加强组织培训,提升人民调解员素质一是壮大专职队伍。聘请一些德高望重且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如聘请老干部、老公安、老党员、老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等人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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