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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篇: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海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07-15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科学和技术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一、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项目承担单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物资申请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见《暂行规定》,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可凭牵头组织单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有关进口物资先予放行手续。三、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按《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并在2010年l0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财政部会同科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有关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要求,扶持国家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的研究开发,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科技重大专项是指列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网址:http://-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第六条为了提高财政资金和进口税收政策的使用效益,对于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在申报设备预算时,应当主动说明是否申请进口免税和涉及的进口税款。第七条各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落实进口税收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文件、报送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出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进口物资确认函》(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进口物资确认函》)、报送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等事宜。有两个及以上牵头组织单位的科技重大专项,由第一牵头组织单位会同其他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上述事宜。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为企业的,由该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审核项网址:http://-7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进口物资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持《进口物资确认函》等有关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进口物资确认函》确定的免税额度内进口物资的免税申请,海关按照科技重大专项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关物资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第十一条为及时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政策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科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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