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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林业联合发文(豫财资[2012]23号)

第一篇:财政林业联合发文(豫财资[2012]2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资„2012‟23号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现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5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组织实施。全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上下联动,梯次推进”的原则,省、市、县应同时开展本地区林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调查研究、编制核定、配备使用、规范管理等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省、市、县逐级推进的程序,制定完善本地区林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必须在2012年4月20日前完成。二、开展摸底调查。各级应准确掌握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机构和车辆配备管理情况,确保各级林业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科学合理、车辆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车辆使用管理严格规范。省财政厅、林业厅决定,2012年3月份开展全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情况摸底调查。为此,制定了•河南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及编报说明,明确了摸底调查范围、指标填报口径、调查统计结果报送要求等事项。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认真组织调查统计,确保调查统计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为科学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奠定基础。三、按时报送材料。按照要求,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在各阶段分别向省财政厅、林业厅报送相关资料。(一)调查统计阶段。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于3月30日前将本地区“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和相关说明”,以及“三定”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报送内容、报送方式和报送要求,详见“河南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编报说明”(附件2)。(二)完善制度阶段。省财政厅、林业厅拟于近期出台•河南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应在全省办法出台后十五日内,完成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及时将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备案。(三)编制核定阶段。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应在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填写•河南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林业厅。四、加强工作联系。各级财政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纵向联系,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工作开展。省财政厅已将有关文件资料,上传在“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主页”(财政专网:http://10.8.4.141:7001/netrep,登录用户名:A,密码为空)。附件: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55号)2.河南省林业系统机构人员车辆调查统计表编报说明3.河南省林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情况汇总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省财政厅资产处党小军0371-65808778***省林业厅财务处张文杰、曹攀攀0371-65836319、65508813)主题词:财政执法执勤车辆管理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发第二篇:豫财社[2011]16号关于提高我省部分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我省部分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负担情况通知如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分别负担108元、46元、18元、28元;省财政对直管县再负担18元,对济源再负担9元。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中央、省分别负担108元、46元,省辖市和县(市、区)负担不低于46元;对直管县应由省辖市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分别负担15元、5元、2元、3元;中央财政对54个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县人均再负担5元;省财政省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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