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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之我见

第一篇: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之我见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之我见国家管理粮食的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颁布,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从此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成为了社会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执行的行政主体,给各级粮食局转变职能,提出了新任务。如何开展学法用法,准确行使法定职权,努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摆在我们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和中心工作。全面正确的理解《条例》,深刻剖析粮食流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新体系,是贯彻落实《条例》的有效途径。一、全面正确理解《条例》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与之相适应。《条例》的产生和颁布,是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迈进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粮食市场法制化时代。《条例》科学地涵盖了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体现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相互平衡,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效互动,立足国内与对外开放相互补充的原则。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二、粮食流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2005年是我们全面启动和实施《条例》的开局之年,也是国有粮食企业全面走向市场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适应新职能的关键之年。具有划时代的2004年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给我们带来了—系列深刻的变化,粮食流通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政府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增加,市场监管难度加大;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得到保护,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巩固;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增强,粮食流通渠道进一步畅通;粮食市场主体地位面临重新洗牌,多元化流通格局正在形成;最低收购价格尚未启用,粮食安全正在接受考验;粮源竞争出现白热化,粮食收购质量明显下降;机构体系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执法队伍素质亟待全面提高;粮食流通管理职责分工明确,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有待建立;行政主体资格还没有完全确立,职能编织和办案经费也急需解决;粮食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历史积累问题和各方矛盾集中显现。三、构建粮食流通管理工作新体系(一)解决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许可者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换句话说,不屑政府编制序列的事业性机构是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要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必须首先解决执法主体的资格问题,否则,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二)建立完整有效的执法体系建立“四专一对口”的结构网络是我们开展依法行政的一种有效方式,“四专”即:有专人分管、有专门机构、有专业队伍、有专项经费;“一对口”即:省市县三级粮食局内设执法机构对口。(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要抓紧完善行政审批工作、地方储备粮管理、粮食库存管理、粮食收购管理、粮食质量检验,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工作职责等配套制度,推进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四)形成行政执法新机制1、责权界定。粮食流通的依法管理过程是一个系统的执法过程,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自觉地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重新调整工作职责和工作体系,明晰部门间、上下级间、内设机构间的权限和范围。不错位、不越位、不留“真空”地带。2、统一协调。粮食流通领域中,粮食、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都参与粮食管理,各部门间由于职权所限和利益关系,导致各自为政,各管一块。由于市场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一些部门的管理又非常宽泛,加上对粮食政策业务不熟,形成管理不到位、重审批轻监管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监管效果,建议政府要加强协调,各部门要强化配合。3、信息反馈。各地各部门和上下级间要迅速建立信息沟通与反馈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执行政策不力、政策自身缺陷等各类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查清根源、及时汇报、提出建议,向有关部门反馈,为借鉴经验、完善法规、调控市场出谋划策。(五)建设高素质执法队伍一是要尽快调整充实粮食行政执法队伍,扩充机构、增加编制、招考人员;二是实施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人管理,坚持持《行政执法证》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方可上岗;三是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特别是职业道德、法规政策、纪律制度的学习。四是加强管理,强化执政为民,提高服务意识。(六)转变观念首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意识。在观念上,要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观念转变到适应市场经济规律、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的观念上来;在范围上,要从管理粮食系统转变到管理全社会粮食行业上来;在方式上,要从直接参与管理企业经济活动转变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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