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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篇: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154号)精神,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具体涉农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二、享受上述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18日附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一、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化肥、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收储、调控、购销贷款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三、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四、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六、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改造、科技贷款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九、农产品(含农副产品)仓储设施贷款十、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外)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扶贫贷款十二、农业小企业贷款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252号【发布日期】1994-12-07【生效日期】1994-12-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1994年12月7日国税发[1994]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三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7〕2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26字体:【大】【中】【小】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翻印后,因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由先征后返改为免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不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二、免税审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应在年初及时下发减免税批文,以避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出现欠交税金的问题。审批附报的资料只需证明企业为县级、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的货物是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的货物。三、对第三条第(一)、(二)点免税的项目,因在2006年已征收了增值税,涉及到退库问题,但此项业务不属于财政专员办审批办理退库的范围,应由国税部门审批办理退税。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篇:财税[2011]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

春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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