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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篇:贷款责任追究办法庆阳市西峰区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贷款责任的划分、认定第一条贷款责任应坚持“谁发放、谁负责,谁审批、谁收回”的原则,实行“包放、包管、包收和赔偿”的工作岗位责任制。即贷款经办人员承担调查评估标准责任,为第一责任人。贷款协助调查人承担协助评估标准责任,为第二责任人。贷款审批小组承担审查不严责任,为第三责任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为70%、20%、10%。第二条信贷人员违心发放主管经理指定的贷款,应在放款时明确并签字认可为第一责任人,放款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未明确责任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人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第三条信贷审批会议决策人不采纳客户经理的正确意见,做出错误决策或未经客户经理调查直接审批贷款,决策人负全部责任。第四条贷款发放时,经办人未按操作流程审批意见进行办理,经办人负全部责任。第五条贷款发放后,贷后调查原则上由原贷款主调查人(客户经理)实施,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纠正问题,在调查过程中对检查、催收无文字记录,贷款形成不良的,贷后主调查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协助调查为第二责任人,风险管理部主管为第三责任人。反映的问题部门主管未采取措施的,部门主管为第一责任人,贷后主调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协助调查人为第三责任人。第六条会计人员不认真审核,造成手续不全,资料不齐或超权限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经办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由于人为形成质(抵)押抽换(未经部门主管审批),会计人员(保管员)负全部责任;经批准抽换质(低)押物的,由批准人承担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保管员)为第二责任人。第七条信贷人员变动移交清楚,贷款发放无违纪问题的,移交后形成不良的,由现任客户经理承担第一责任人,此笔贷款原协助调查人为第二责任人,审贷小组为第三责任人。第八条本公司职工严禁贷款,凡发放的贷款经办人负全部责任。第九条凡超越权限违规发放的贷款主管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为第二责任人,审批小组为第三责任人。第二章贷款责任清理及认定程序第十条贷款发放形成不良的,即刻由风险管理部通知营业部进行帐务调整处理,并告知客户经理,该笔贷款即进行责任认定程序。第十一条贷款责任的认定由经理、副经理、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市场营销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客户经理共同负责监督,由会议认定,具体由风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不良贷款先认定,后签订《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协议书》一式两份,建立档案。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责任贷款清理结果,必须与第一责任人和市场营销部门三者在场签字确认,并提出具体清收计划,签订具体扣惩比例,交会计部门按规定执行。并负责按季(月)实行考核兑现,对逾期未完成清收任务的提交总经理会议研究具体处理措施。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工作调动、离职,由风险管理部具体牵头组织,市场营销部协助贷款责任全面核查,或由监事会核查,以上二部门配合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对于责任贷款认定,必须由客户经理在会议上进行陈述,本公司提出具体处理措施并要求客户经理签字确认。第三章责任贷款的惩处第十五条追究办法1、限期收回;2、扣发工资;3、赔偿部分、全部贷款及利息;4、停职收贷,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辞退。5、构成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追究办法可并处。第十六条根据本公司实际对违章、违规、风险贷款进行经济处罚,对限期整改或收回的,不予处罚,对于超过约定时限的,按照第二十条2-5款执行。第十七条对于限期未收回的根据笔数、金额,从工资中每月扣发,专户存储。1、5万元以内每月扣发工资500元。2、5万元以上每月扣发工资1000元。以上处罚按扣发工资金额分别按第一责任人70%、第二责任人20%、第三责任人10%的比例扣收。第十八条经认定的责任贷款因工作调动,原贷款责任不变,扣划工资及原处理措施不变。第十九条经认定的责任贷款严禁转贷。对于通过做工作、还清利息收回部分本金,且签订了还款计划的,经会议审批后可转贷。坚决禁止以贷收息行为。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并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篇:责任追究办法药品稽查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为更好实行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三、下列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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