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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说明 第一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说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业务操作手册(纳税人端)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本模块提供经营地在省内或省外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业务。经营地在省内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流转至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经营地在省外的,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登记。(一)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我的应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二)操作步骤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1)确定跨区域经营地为“省内”或“省外”。选“省内”的,需选择“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并确认“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后,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选“省外”的,选择“跨区域经营地行政区划”后直接录入“跨区域经营地地址”。(2)根据实际跨区域经营情况勾选并填写经办人信息、联系人信息、经营方式、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3.点击保存,并提交。4.经营地税务机关在完成报验登记后,会推送反馈信息到“消息中心”,纳税人可在“消息中心”中查看。在模块主页面中,可查看表单状态,并预览报告表。5.收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的报验登记反馈信息后,可携带相关资料至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税款或代开发票。(三)注意事项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本模块仅提供经营地在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经营地在省外的,需按照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一、操作路径电子税务局>我的应用>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二、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1.登陆后,选择右上角【应用中心】,选择【申请类】-【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单击图标,选择“添加到我的应用”2.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模块,页面中显示经营地在省内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3.选中您需要进行信息反馈的报告表,系统自动带出该报告表的有效期间内,在经营地所有的预缴税款数据,请确认并勾选与需要反馈的报告表的预缴数据,选中后,点击保存-提交,提交申请,发起流程。如您选择的为2017年10月1日前开具的外管证,请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处进行补录。4.您可在主页面“表单状态”查看到流程的审核状态。第二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注意事项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事项内容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也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二、办理流程(一)报告表填报本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国税机关。(二)经营地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先行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税机关。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四)报告表缴销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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