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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归谁所有?

第一篇:遗产归谁所有?老人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物归何主存在难题:一方是生前签订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亲侄子,一方是共同生活了十年的再婚老伴。双方将遗产“争夺战”打到了昆山法院。最终昆山法院判决侄子享有房屋55%的产权,再婚老太享有45%的产权,双方均表示满意。居住在昆山的老夫妻胡老汉和刘老太膝下没有子女,两人逐渐年老体弱。幸运的是亲侄子小刘很孝顺,在刘老太生病住院之时,都风雨无阻地悉心照顾,使得刘老太转危为安。二老甚为感动,遂与小刘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小刘照顾二老直到百年终老,为表感谢,二老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小刘。三年后,刘老太去世,胡老汉与上海的董老太再婚结成夫妻,搬去上海同住。自此,因分居两地,刘阿东再未照顾过胡老汉。后来,胡老汉身患癌症,董老太不离不弃,借钱给他治病。胡老汉感动不已,遂与侄子协商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将房子留给董老太。小刘当即表示同意,因未带协议原件故未当场撕毁。胡老汉公证了遗嘱,将房子留给董老太。胡老汉去世后,小刘想起自己尽了照顾老夫妻二人的义务,应该也享有房屋的份额,遂将董老太告到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涉案房屋系胡老汉、刘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老与原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所以对于刘老太的遗产,应优先按照协议办理。根据协议原告对涉案房屋一半产权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刘老太去世后,胡老汉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并立遗嘱,但属胡老汉的遗产仅为涉案房屋50%产权。原告在胡老汉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前,对胡老汉所尽的照顾义务,胡老汉依法应作相应补偿,现胡老汉已去世,故应在其遗产中先行扣除适当份额补偿原告,本院确定以胡老汉在涉案房屋享有的5%产权份额作为补偿为宜。胡老汉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扣除应补偿原告的部分后,计45%的产权份额应根据遗嘱由其配偶董老太继承。即对于涉案房屋原告享有55%产权,被告享有45%产权。一场复杂的遗产争夺战就此停息,双方都满意而归。参考资料:台州律师china.findlaw.cn/taizhou法官说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已于胡老汉生前解除。根据庭审中原被告认可的事实,原告刘阿东已作出了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又因为公证书中胡老汉表示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进一步证实了其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故遗赠扶养协议已于其生前解除。但涉案房屋毕竟系胡老汉和刘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刘老太所做的遗赠抚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同时,刘阿东对胡老汉也尽到了照顾义务,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理应自胡老汉遗产房屋份额中补偿一部分给他。第二篇:物业管理用房归谁所有赵向标: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谁所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涉及物业管理的许多方面。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我认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个提法在目前的现实中很难得到尊重和维护,为合理保护各方权益,并在实践中避免和解决各种纠纷,还需要进一步加以斟酌明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其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最基本的保证,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归业主共有,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购房者在购买房屋之后,经常会因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而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各种纠纷。有些时候,物业管理单位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涉入这些纠纷,与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实践中物业管理用房纠纷的表现形式很多,最常见的如发展商不按规定提供足量的物业管理用房,或将其转作它用,致使物业管理用房短缺。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所有者的业主大多数并不明白归自己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究竟位于何处,面积有多大。这就使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单位随意改变管理用房的用途成为可能,而且一旦出现也难以及时得到制止。如2003年,苏州高新区馨泰花苑的业主委员会与新港物业公司展开了一次物业管理用房之争。原因就是物业管理公司将面积仅有140多平方米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准备开一家美容美发店,且未事先征得业主同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掌握着产权证明,有时开发商甚至会将物业管理用房违法出卖给他人。如2004年9月,长春市二道区万胜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居民自己掌管的业主管理办公室)出卖给他人,买主随后即拿到新的产权证号,而开发商则突然之间不见了踪影。又如北京市内某小区,在规划时原来有两层共1261.7平方米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的。但2005年物业管理公司却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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